忙碌而充实的一天又结束了,心中感慨万千。或许是时候记录下12篇日记了。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写日记有些困难,因此我整理了关于离婚后保险合同如何分割的相关信息,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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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
今天闲来无事,就开始整理卷宗。整理卷宗,看似平常的事情却并不像我想象的那般简单,在做之前还是需要一些时间去熟悉和掌握。卷宗的分类很仔细,有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一些简单的案子,卷宗只有30多页,而遇到复杂的案子,卷宗可多达200多页。一个案件的卷宗通常包括授权委托书、起诉书、证据资料、代理词、答辩状、判决书等,可以说是一个案件的完整记录和完全再现。因为卷宗的整理关系到其他程序的进行,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所以在整理的过程中应该格外认真和细心。而我也在这样的细心中渡过了充实的一天。
2月10日
今天起草了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关于一个道路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案件很简单,申请书也很简单。主要是实习这么久以来,我发现要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点不在怎样打赢官司,难点在于执行。很多案子的执行都举步维艰。往往一个案子判决下来,执行却成了难题。唉,有的时候看到那些经济非常困难的当事人急需用钱时,总觉得帮不上什么忙。即使我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帮他们胜诉了,却无法保证那些该属于他们的赔偿款要如何才能得到。但这也是所有律师头疼的问题吧。希望我们可以加强法院的执行力,这样的话才能真正意义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月15日
今天还是在整理卷宗,在整理的过程中我仔细阅读这些卷宗,一些律师告诉我说,在阅读卷宗的过程中,最关键的工作是要认识各项证据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结合所学知识,分清哪些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弄明白每项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证据间的联系又是怎样的。然后,根据这些证据,假设自己是法官,将会怎样去审理这些证据,运用什么法律去判决。最后,结合判决书,找出自己的'知识漏洞,弄懂法院判决的依据,不断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2月19日
今天在与指导律师的聊天中,感受到收集资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儿,这件事不能一蹴而就,而需要长期的积累。资料收集占工作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包括通过网络、电话的方式,帮助律师搜集案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部门的具体规定。这项工作我很喜欢,因为可以了解各种不同的法律规定、相似案例,并且可以同律师讨论案件情况。我搜集了关于外商投资、商标注册、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等等方面的资料。并且这项工作对锻炼信息搜集、整理整理能力很有帮助。
2月20日
今天我对司法实践的问题有了一些思考。在司法机关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中,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作出处理时,有些法律文书中只写适用何种法律法规的第几条,、第几款,没有写出这些法律法规条款的具体内容。这样会造成许多不利.首先不利于当事人理解法律文书内容。每份法律文书都是司法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法律给当事人的一个“说法”。当事人根据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判断自己行为的对错和所承担责任的大小。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对具体的法律条款的内容是清楚的。但当事人不一定知道或根本不知道对此责任认定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也不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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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9月26日
今天是我在智勇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第一天,我怀着兴奋又紧张的心情踏上了我的旅程,开始了我的实习生涯。
在去律所之前,我怕到了律所总出错,被人批评,所以我就准备了个背包,装了三本法规合本,又带了一本有关文书写作的教科书。在做了准备工作后,我出发了。满怀憧憬与激动,我推开了律所的门,迎接我的是一位姓马的姐姐,姐姐人很好,给我介绍了律所的各部门,并详细介绍了律所的业务范围,并给了我一份实习协议,让我阅读后签字,当我接过那份协议,我有一种正式工作了的感觉,好像自己一下子就从大学生变成了工作者,那是一种质的飞跃,让我有点无措。阅读后,我签了字,姐姐又把我介绍给律所的所有律师认识,我也在忐忑的心情下做了自我介绍。
就这样,我成为了智勇律师事务所的一员,带我的律师是曹律师,他是一位资深的律师,胖胖的,很和蔼,让我有一种亲切感,也让我忘记了自己对实习的恐慌。曹律师把我带进了会客室,和我谈论未来的职业规划,这让我有点感动,我本以为来了律所实习会被人无视,让我自己去找事儿干。曹律师问了我的基本情况,并和我说了一些现今的律师行业环境,这让我顿时觉得自己成长了很多,已不再是一个无忧无虑的大学生了。
聊完天,曹律师就给我传了几个文件夹,让我熟悉一下里面的业务情况。我看着里面的完整案例的情况,很幸福,觉得自己终于能在现实中接触法学了,也有点小激动。后来曹律师就给我分配了工作,写一篇律师函,当然他给了我一份模板,让我借鉴,我非常感谢曹律师对我的照顾,这让我不会那么的无措,看了那份模板和我自己带来的书,我信心倍增,终于开始实践了。就这样一个上午过去了,中午我和马姐姐她们一起去吃饭,大家对我都很照顾,我也很开心,感觉自己融入了一个新的集体。
下午工作开始后,我把上午的劳动成果——律师函,给曹律师看了一下,他耐心的给我进行了指点,就连措辞、标点也给我进行了细致的解说,这使得我获益匪浅,也为自己的粗心感到羞愧。很快的,我调整好自己的态度,修改了律师函,最终通过了曹律师的审核。
一下午时间,在曹律师的指导和马姐姐的招呼下很快的过去了,我背起了我满载希望的背包,结束了我一天的工作,很欣慰,很憧憬,希望未来我会做的更好。
20xx年10月10日
历经了国庆的长假,新的一周又开始了,对于之前所做的工作和所学的知识,我有了深刻的领会。今天,我提早来到了律所,帮助马姐姐一起打扫卫生、整理文件和摆放订阅的报纸。
按照曹律师的规定,我今天上午的基本任务是从网上搜集网站侵权的证据,并把诉讼材料整理好。我按照上周曹律师教我的方法,先打开网站,把侵权页整个页面剪切下来,再把首页、在线咨询等整个页面剪切下来,形成一个完整的侵权体系,最后建立一个全名文件夹,把各个小的文件夹放入其中,形成最终的诉讼材料。这一系列的流程教会了我很多知识,也明白了搜集证据应该注意的事项。当然我写的图片见证书、文字见证书还有很多需要修改的地方,但是我依然很欣慰,感觉自己真正的涉入了这个案件之中,也成为了其中的一员,发挥了我的作用。
下午,有几位律师出去开庭了,只留下了我、马姐姐还有一位陈律师。快下班前来了一位当事人,咨询交通事故的问题,陈律师带着我会见了当事人,我认真聆听陈律师给出的法律建议,并把不懂的问题记录在了本子上,并且,我也感受到了陈律师得体的言谈举止,让我学到了更多。
今天,我收获良多,从证据的提取到会见当事人,一天的时间充实饱满,为了更好的实践我的理想,我会更加努力的工作,让自己变得更专业。
20xx年10月17日
时间飞逝,一周的实习工作又悄然而至。今天,我作为曹律师的小助理,终于有幸跟随曹律师去法院看下午开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了。这让我异常兴奋,以至于整个早晨的整理材料工作,我都处于激昂的状态,出了好几处小错误,虽然没有被批评,也觉得有点不好意思。今天上午曹律师因为有事,就没有来所里,一上午,马姐姐都在和陈律师讨论明天开庭的案件,我也就没有什么工作可做了,自己在一旁看看书、上上网,看看下午开庭的案例。
就这样,下午上班的时间到了,我满怀期待的等着曹律师来所里,终于皇天不负苦心人,我盼来了曹律师,并和他一道去了法院,虽然我不能像他一样坐在辩护人的位置,但是我对于自己能旁听也感到很荣耀,感觉自己能学以致用是身为一个法律人的无上光荣。这个案件的案情大概是男方有了第三者被女方发现,要求离婚,因为有一个一周岁的小宝宝,所以抚养权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妥善的解决,也因此走上了离婚诉讼的道路。
整个庭审下来,虽然没有最终判决宝宝的抚养权归属,但是我从整个审理过程来看,男方对于自己出轨的行为并没有深刻的认识和悔悟,如果宝宝归他抚养,对于宝宝的教育和道德的培养,显然是不利的,并且女方有能力,也更适于照顾宝宝,我个人更倾向于女方获得宝宝的抚养权。庭审结束后,曹律师和当女方当事人谈完话,我就随他一起回来了,在回来的路上,曹律师给我讲了很多关于离婚的案件,听他的叙述,我感觉好像自己在听八卦,五花八门的离婚原因。
一天的工作就在精彩中告一段落,带着小小的'兴奋,我圆满完成了今天的工作任务。
xx年10月24日
又是一周的开始,我依然提早来到了律所,帮马姐姐打扫卫生、整理材料等。上午,我按照常规,忙着曹律师分配给我的任务,今天的工作中多加了一篇起诉状,这份起诉状是关于交通肇事的,基本案情就是原告乘坐其哥哥驾驶的白色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途径一十字路口处时,右侧一辆大车猛向左打方向盘,急速转弯,致使原告遭受右臂神经受损、鼻梁骨折等多处伤害,经查明,被告是疲劳驾驶,是全责。
接到这个案件情况时,我有些愤怒,因为在前段时间我的姐姐也因为对方违反交规出了个小的交通事故,以至于现在行动还有些不便。现在的司机总是无视生命,酒驾、飙车、疲劳驾驶事件屡屡发生,在社会反映如此强烈的情况下,他们依然顶风作案,可见,很多司机根本没有把法律当回事,这种情况很令人担忧,当然,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在心里感叹了。
为了帮助原告更好的争取权益,也为了惩罚一下被告的行为,我查阅了很多材料,也参考了所里其他律师以前写的有关交通肇事的起诉书,在我的努力下,我最终完成了起诉书,并交给了曹律师。曹律师看后,对我进行了表扬,说我进步很大,同时也和我讨论了这个案例,我把我自己的想法告诉了曹律师,他认为我的行为很好,就应该有自己的见解,这使得我心里有些许的满足感。
伴着忙忙碌碌的身影,今天的工作又结束了,很开心,很有收获的一天,期待着明天的到来。
20xx年10月31日
还是和往常一样的开始了一天的工作,今天来了位当事人,他是一名工人,咨询的是关于工资拖欠的问题。
这个案子我很感兴趣,所以就主动向曹律师表明,想和他一起会见当事人,曹律师欣然接受了我的提议。我从书架上拿了本《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汇编,就随曹律师进入了会客室。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当事人的公司由于业绩下滑的非常厉害,濒临破产,但是又不申请破产,一直拖欠当事人的工资,当事人现在的合同还未到期,询问讨资的程序。曹律师首先给出了劳动前置的意见,让当事人先去劳动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仲裁机构咨询,然后看看结果再商讨对策,并且把劳动法的相关条文,例如合同的时间、和类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都向当事人解释了一遍,还有一些关于这方面的注意事项等。
从这次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曹律师的认真态度和细心程度。他不仅针对当事人的特种情况进行了法律分析,还把其他一些可能遇见的情况也做了分析,这种服务态度是值得我学习的,也是一个法律人所拥有的品质。
上午的时间就这样过去了,下午的工作很清闲,整理整理材料、把证据等诉讼材料装订成册,看看书架上的书,上上网,下午就这么过去了,轻松中带着满足,完美的一天结束了,明天继续努力,加油!
20xx年11月7号
短暂的两天假期结束了,我的实习生活又翻开了新的篇章,今天我所学习的是如何查找背景资料、相关法律、法规。
曹律师今天也很早的来到了律所,他给了我一份案件材料,让我以此为例,查询过去发生过的类似案件、判决结果,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我了解到,对于案件大背景的查询,在理清办案思路,深入了解案件上,都起了不小的作用。另外,对法律法规的查找也让我得到不少感悟,实务中的法律依据显然没有学校案例那样容易找到,毕竟学校的案例内容都是基础,只涉及几部简单的法律,对于规章、条例这些很少涉及。但在实务中往往胜诉的关键就在这些不起眼的小法当中,它可以说是制胜的法宝,因此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案件的胜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我今天做了两个案子,当然都是曹律师以前做过的,我把背景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列在了两个word中,也附上了一些链接,最后交给曹律师,曹律师很耐心的看了我搜集的文件,同时也指出了我的不足,经过了今天的锻炼,我又多了一项基本技能,很开心,也对未来几周的实习充满着希望。
20xx年11月14日
实习时间已经到了倒数第二周,但是我的热情依然存在,每天还是很努力的在工作,也学着接受很多新鲜的事物。今天我来的尤其早,因为马姐姐今天有事,下午才会到所里来,所以昨晚她就把所里的钥匙给了我,让我早早的过来开门。我很开心,因为我觉得我虽在这里实习的时间不长,但是却成为了其中的一员,他们给予了我信任,这让我有些得意,觉得自己的交往能力还不错。
开完门,我就像往常一样打扫卫生、整理内勤事物,都整理好,看着自己一个人的杰作,想象着大家在这样一个明亮的办公室里工作的情景,我就不由的笑了。保持着这样明快的心情,我迎接了所里的每一位成员,工作开始进行。
今天我的工作是和曹律师去外面会见当事人,这是第一次我离开所里去外面会见当事人,感觉还是新鲜的。我们相约在一家咖啡厅,对方是个大老板,看起来很有钱,他的事情是这样的:他和妻子离婚一年了,是协议离婚,在离婚前他瞒着妻子独自买了一栋别墅,所以离婚协议上并没有涉及此财产,现在妻子发现了,要求他分这栋别墅。他想请曹律师给他一些建议,让他的妻子得不到这栋别墅。听完这个案情,我的思绪就跑了,有些郁闷,本是一个挺美满的家庭,却要相互隐瞒,就是因为没有信任,婚姻才会破裂,现在还在为财产争得面红耳赤,真是可悲。就在我自己一阵遐想后,曹律师已经和当事人谈完了,我没有太注意他们的谈话,心里怯怯的,生怕曹律师问我刚才谈话的内容。但是显然,曹律师知道我走神了,没有为难我,只是让我回去找三个关于婚姻财产纠纷的案例进行分析,并把结论打印出来交给他。我知道这是对我的惩罚,我心甘情愿的接受了,也为自己最初的行为感到抱歉。我知道自己是个法律人,不应该只想情感、道德,应该从委托人的立场出发,这才是律师的职责。
一整个下午我都在分析离婚的案子,一整天下来很累,但很值得,收获颇多。
20xx年11月23日
新的一天又来临了,实习工作即将接近尾声,回想自己这段时间的实习经历,感触颇多,诉状的书写已经练习很多了,会见当事人也不再茫然无措了,各种案件也见得不少,虽然自己的能力有限,但是眼界还是开阔了不少,现在工作起来也相当顺手了,能独立完成一些简单的工作,这让我很开心,觉得自己实习得很有价值,实现了自我的超越。
今天我在所里一天,没有太多的工作,主要是和马姐姐、曹律师聊聊天,马姐姐也大学毕业没多久,我们两个聊起来很随意,说说大学生活的小趣事,谈
谈毕业生的心情,偶尔的,曹律师他们那些资深的律师;还有两天我就要离开这个实习了两个月的律所了,心里;聊天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实习仅仅是个美好的开始,;
谈毕业生的心情,偶尔的,曹律师他们那些资深的律师也插上几句,所里的氛围温馨又和谐,有种让人陶醉的感觉,暖暖的,温暖着我的心。
还有两天我就要离开这个实习了两个月的律所了,心里很是不舍,但又有些轻松,终于不用每天都早早的起床了,可以睡懒觉了,也算是件美事儿吧。在实习期间,我很感谢曹律师,他做事一丝不苟的态度和生活中和蔼的模样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将影响我未来的法学之路。
聊天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实习仅仅是个美好的开始,我未来的法律道路还很漫长,为了能够更好地实践我的理想,我会继续努力,争取让自己变得更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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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今天,一切如常地平静地开展。自律师事务所开工的第一天后,方律师已连续好几天没有踏进办公室。他当然也没有再吩咐我要干什么。为了熟悉案情,我再三地看案件以准备后天的开庭。看完后,无聊的我不禁开始漫游太空,心想:这不会又是一次浪费时间的虚度吧!毕竟在这之前的法院实习已给足了我足够的教训。想想要是那样的话,那真的那可怕,而我又是会为此感到深深的不甘以及时失落。虽说我们的青春还挥霍得起,但我们又有多少个这样的青春可以供我们挥霍呢?我也希望自己能过一个充实而有意义的实习日子。
星期二
之前,我一直以为明天开审的那宗案件对我来说只是一宗旁听的案件。我看资料只是让我尽量熟悉案件能够快速把握弄懂整个开庭过程的重点。但事实上不是这样!今天早上,方律师居然同我讲明天这宗案件由我去做诉讼代理人,他就不到场了。登时,空气对我而言已经是凝结了。扪心自问,我能行吗?要是输了,那该怎么办?我能出承担这个责任吗?方律师也大概教我明天该怎样做。但试问,这能假设得了吗?我现在能怎么办呢?努力再看看程的重点。但事实上不是这样!今天早上,方律师居然同我讲明天这宗案件由我去做诉讼代理人,他就不到场了。登时,空气对我而言已经是凝结了。扪心自问,我能行吗?要是输了,那该怎么办?我能出承担这个责任吗?方律师也大概教我明天该怎样做。但试问,这能假设得了吗?我现在能怎么办呢?努力再看看资料,不仅要把资料看熟还要看透。在强大的压力下,我也只能拼死一搏了! 3⑶星期三
今天早上九时于仓后法庭开庭。方律师下午三时在惠州还有一宗案件要开庭,所以上午的案件他交托给我开了。说真的,之前的我还是相信自己能够应付的,毕竟我已熟悉了整个案件,而且方律师又在昨天教了我大概如何应付对方。但预设的.情景跟现实的情况实在太不一样了。我整体上全过程都处于挨打的份上,法官问我的问习题我也哑口无言,不断地跟方律师发短信求救,但奈何远水救不了近火。整个过程只有一个感觉——糟透了!心里的那份苦实在是无法言喻。我今天的行为总结归纳来说就是失败。我在法庭模拟课情景在现实并没有上映。心里的承受能力不是太差了,抗辩性不强——应该说完全没有才对。
星期四
方律师今天打电话来问我昨天出庭的律师的联络方式是什么。我一下子懵了,我完全不知道。他又问我说难道我昨天在审讯记录上签字时没有注意到吗。事实上,我真的没有看。心理压根就没有要看对方律师的联络方式、哪里人,感觉自己仍未投入到一个律师的角色中,完全没有这方面的思维意识。方律师并没有责备我,但这比狠狠地骂我让我更难受。我昨天我不是抄对方的答辩理由吗,为什么当时就没有想过哪怕是多眼地看一下对方律师的来历呢。其实,作为一名律师应当不仅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要有法律思维更要在日常生活里以法律思维思考问习题。
星期五
今天方律师吩咐我写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之前方律师说到时再送份代理词,将代理词润饰下就行。我还以为这份代理词是方律师自己写。直到今天我才知道这份代理词是要我写的。当他问我会写代理词的时候,我居然说不会写没有教过。后来我回家翻阅书时才发现原来我上课时学过,但我居然完全忘记了,真不知道自己当时的脑袋怎么了。我觉得录音的有效性这方面很难写。我翻阅《证据学》从而知道要从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及真实性)着手。但是我就是不知道该如何写。因此,我只好先写自己比较有把握的部分,而录音的三性容后再思考该如何去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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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
一大早我就坐公车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希望给事务所的其他同事、领导留下好印象。推门进到走廊,却已经看到几个人在办公室见奔走忙碌,我不禁感叹律所工作的繁忙。在一个工作人员的接待下,我找到了负责为我介绍工作的尚律师。他是这家律所的合伙人之一,同时也是律所的负责人。
他热情的接待了我,并和我聊起了我的专业学习情况。尚律师由于工作较为繁忙,他特别指定了一个有丰富知道实习生经验的律师助理来帮助我尽快适应工作环境。
这位律师助理姓刘,是个很热情风趣的姐姐,她和我谈起她当年到律所实习的经历,鼓励我要自信应对实习中面临的各种问题,遇到疑难一定要积极请教,才能更快进步。也许是同龄人的关系,和她聊天非常轻松愉快,我也从她的介绍中对律所的工作内容、流程有了基本了解。
7月7日
我十分幸运地发现律所里不只有我一个大三生在实习。今天来了一位广西大学法学院的大三生,他也和我一样希望到律所接受锻炼和挑战。刘师姐带我们到专门存放结案卷宗的办公室,让我们通过阅读并整理卷宗来尽快找到法律文书的感觉。
我出于对民法的兴趣选择了民事代理案件的卷宗。结果发现最多的是债务纠纷,其次是一些侵权索赔纠纷,其中有不少当事人竟然是未成年人。刘师姐告诉我,这类案子总是很棘手,一般虽能以双方和解告终,但过程总是反反复复。有些时候,往往犯事的未成年人往往来自疏于管教的家庭,游离于学校之外,甚至与家庭基本没有断绝关系,导致受害人家庭索赔艰难。我觉得,如今青少年违法犯罪率连年上升,一个孩子的错误,赔上两个甚至几个家庭的痛苦,不能不说是家庭教育责任和社会帮扶责任的缺失造成。
7月8日
今天继续翻阅卷宗。当然不可能再只看不动手了,实践出真知嘛。刘师姐说准备教我写法律文书。于是我开始有了实质性的工作大量的案卷的整理和装订。虽然看起来并没有多大的法律技术含量的归档工作,但我还是决定怀着十二分认真把工作做好。尚律师曾经说过,法律文书初学者通过阅读整理过往的案卷,把那些当做范本进行模仿,能够较快掌握写作技巧,克服生搬硬套的毛病。另外,大量枯燥的整理装订过程中,还很好的培养了我的耐性和细心。
7月9日
今天是周五,明天是周末了,所以早上尚律师抽空把我们实习生叫到跟前,和蔼地询问我们实习一周来的感受和遇到的'难题。他还让我们讨论了一个律所最近接受的一个离婚诉讼代理案件,考验我们的逻辑思维和法律知识储备。我非常紧张,说来一些自己的观点。在听取了尚律师的代理意见后,我感到了我的应试思维与他的灵活经验和阅历之间的巨大差距,暗下决心今后要注重实际案例的分析。
7月12日
经过两天的休息和自我总结,星期一,我在走进律所门口的时候,想比于上一个星期培养了我的耐性和细心。
7月9日
今天是周五,明天是周末了,所以早上尚律师抽空把我们实习生叫到跟前,和蔼地询问我们实习一周来的感受和遇到的难题。他还让我们讨论了一个律所最近接受的一个离婚诉讼代理案件,考验我们的逻辑思维和法律知识储备。我非常紧张,说来一些自己的观点。在听取了尚律师的代理意见后,我感到了我的应试思维与他的灵活经验和阅历之间的巨大差距,暗下决心今后要注重实际案例的分析。
7月12日
经过两天的休息和自我总结,星期一,我在走进律所门口的时候,想比于上一个星期的好奇和忐忑,多了一份了然和自信。
所里的李律师正要带上刘师姐去参加他代理的案子的庭审,我听说了也请求一同去旁听。在学校学习诉讼法的时候虽然都已经学习过整个庭审的过程,但是书本上的东西总是抽象、难理解、难想象的。而跟随律师去听庭审让我更清楚了解律师在庭审中、整个案件的流程中处于一个什么的角色、地位,处理什么样的事务,解决什么样的问题。这次经历让我认识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起的一个什么样的作用。作为学习法律的人来说,了解自己的专业,了解自己的职业,是十分重要的。而这次的实习让我从新认识一类人律师。在社会中、生活中、学校中、家庭中对律师这个职业有着不理性、不全面的了解,甚至而已说是偏见的理解。这样错误的了解不仅仅是我自己,同时社会、生活中的许许多多的人也同样存在这样的偏见。如果这次不去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话,估计这个错误的认识很可能一直伴随着我。
7月13日
昨天的经历让我意识到虽然来到律所实习了一周,我对律师始终不是很了解。过去总觉得律师只要在庭上动动嘴皮子就可以了,如今看来庭审才知道,律师在庭审中的自如应对靠的是之前辛苦准备大量辩护材料,到各处搜集取证,反复揣摩推敲辩护意见,并与委托人反复沟通才能做到。我把我的所思所想告诉刘师姐,她带我到几个主要律师的办公室参观。我发现他们真的非常忙碌,电话基本没怎么间断,一直在跟不同的人打交道,周旋在几个利益方之间,为委托人争取有利的材料。若是没有电话的,坐一会就离开办公室到外边取证或是忙交涉去了。律师行业果然是个高压力、高劳力、高风险,虽然委托费不算少,但大部分都归律所所有,总的来说是一个很辛苦的职业。
7月17日
这几天来,主要是跟随尚律师去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劳动仲裁委等部门调查取证。在市里几个区来回奔波,我觉得有点疲劳。有些时候有些想偷懒,但想到这些对尚律师来说是家常便饭,作为年轻人的我却因体力而怯场,实在惭愧,于是我决定坚持下去。跑一些公共机构取证总要走一堆程序,办不少手续,有些时候还得被摆脸色,相比于找个人取证,麻烦甚多。我总算明白为什么很多纠纷宁可调节几回,也不愿走诉讼这条路的原因耗时、耗力、耗材,结果还不定让双方满意。
7月20
随着我渐渐熟悉了律所的基本工作,我开始跟随刘师姐以及其他助理律师处理一些纠纷相对简单的案件。
7月21日
今天尚律师比较有空,跟我们实习生谈了很多。他用了一个很经典的受贿案,作为案例给我们说明律师的职责和作用。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一定要尽量的在法律范围内,为自己的代理方谋利。首先,对于刑事案件,我们一定要根据法条,以三段论的方法来明确罪名的定义。受贿罪的主体是什么,被告的主体是否适格。该罪的客体是否满足条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客观上是否有其他条件的介入。然后,我们要看看检方的立场,检方的证据,针对性的找出证据漏洞,提出辩驳。从而确定检方提出的该罪是否成立?如果罪名成立,是重罪还是轻罪?被告是否有法定减轻情节?是否有从轻情节?检方在调查取证的程序中是否合法?最后,还要从当事人的表现中尽力的发掘其立功表现、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等等,多角度的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权益。
7月23日
上周律所接了一个案子,这周案子快审结了,尚律师让我和另一位实习的同学一起讨论并发表意见。一位老大爷和自己的养女签订了此协议,由养女负责自己生老病死的各种事情,而在其死后由养女继承自己的遗产,而老大爷的亲身女却以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具有赡养权的人签订为由提起诉讼。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理论学说,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成立的相关主体应是本身没有抚养权和赡养权的双方,要是双方本身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就不必签订此协议。因为子女本身就对父母赋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并没有相对应的对价予以对等。而在此案中,双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既是属于私法的范畴,且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此种协议,到底是认可这种协议还是按照理论学说不予认可即成为本案的焦点。我们倾向于认可此种协议,考虑的原因是:老大爷与本身享有赡养自己的养女签订此协议,一是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种协议对于保障老大爷的晚年生活有益无弊,三是此协议的内容与形式都没违反法律的规定。假设老大爷的晚年生活没有一个人愿意赡养,而老大爷又想享受细致周到的关怀,以此种协议去约束子女无疑是众多选择中最佳的。子女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老太太可单方面解除协议,此种对于子女的约定约束是比法律的强制规定要好的多。当然我并不很是赞同将此种协议在社会推广,因为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些老人自己本身并没有所谓的财产,或是自己的财产与子女的并没有明确的分割,二是让老人以财产的继承要求子女赡养自己于情理上老人做不来。本案代理律师在向法官举证说明时就是以上述的理由阐述,并详细说明了此种协议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则应是此案的最好见证。最后法官的判决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们所应看到的。私法的原则体现并不是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更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于现实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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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十堰市张湾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乙方: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十堰市张湾区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协议代书人: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9月16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爱丽车轿车一部,行车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木器加工厂一座(资产总价值50万元),住房一套(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居民小区___号,面积13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30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两万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夏华牌40寸液晶彩电一台,海尔立式冰箱一台,LG中央空调一套,双人床一个,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轿车、工厂归甲方个人所有,甲方在轿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工厂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责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婚后共同使用,婚后增值或者价值下降等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三、婚后双方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和支配,对方不得干预。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由双方分摊。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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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经自由恋爱相识谈婚,并准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结为夫妻。为明确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归属及责任的`承担,以保障婚后生活的和睦相处、恩爱互助,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及归属
男方财产:
1、坐落于___________房产;
2、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存款________元。
3、_________型号车,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
女方财产:
1、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存款________元。
2、_________型号车,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
二、婚后财产归属约定
1、上述财产为各自所有;
2、婚后工资、他人赠与、继承所得等财产都为夫妻共有财产。
三、债权、债务的享有与承担
1、婚前各方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方享有与承担;
2、婚后因婚姻生活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3、后因各方名下的投资,不论所得是否用于婚姻生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各自承担。
四、日常开支
1、家庭的日常必需开支(粮油、水电、煤气、固定电话等支出)双方共同承担。
2、重要开支约定:________________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实;
2、双方不得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遗弃对方及其他家庭成员;
3、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4、一方对己方的父母尽赡养义务,对方应当与给支持。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成立,自双方办理完毕结婚登记手续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月__日
女方: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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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男女双方离婚后,女方名下有多处房产和车产。现双方有复婚的打算,为了预防今后就财务归属出现纠纷,双方理智协商,在复婚前就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两处房产,女方名下的房产、车产、股票等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各占50%的份额。若涉及财产纠纷时,双方应当就该财产平均分割(房产、车产登记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二、双方均认可,签订本协议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向律师咨询了解过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也明确签订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双方也认可,在签订本协议时身体健康,神智清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对本协议所约定内容产生纠纷的`,男女双方应本着信任、忠诚、相互理解与关爱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五、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男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签署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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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____,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为明确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一、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只有房子一套,地址:广州市______路______号。这套房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按投入的份额与婚后婚姻过错原则确定财产分割比例。
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若以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知“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知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在家庭费用支出上,双方婚后轮流买菜一个月,至于家庭水电等费用分摊上,可开设银行账户,每人轮流负担一年。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的实际费用支出上作平摊。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本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小孩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
公证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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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_______,20____年__月__日诞生,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现住址:_______。
女方:_______,20____年__月__日诞生,民族: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现住址:_______。
双方于20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致使感情裂开,已无和好可能。现今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全都看法,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儿的抚养:
1、双方于20____年__月__日生育,取名:,离婚后女儿由男方直接抚养,直到女儿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女儿抚养费的问题:由企业经营者抚养(现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
三、夫妻财产分割
1、房产:
a、夫妻婚后购置,座落在_____登记在女方名下(大产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房屋归属女方全部(包括房内装修及附属设备)。
b、夫妻双方婚后于年在购置土地0.87亩,登记在男方名下。于年在该地皮上自建楼房一套(无产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由男方维护管理运用,随时来居住,待男方在有生之年过后,该房屋由_____继承。此期间任何单方不得将该房屋以任何理由买卖出租和转让。
c、夫妻婚后,于年在,购置土地0.87亩,登记在男方名下。于年在该地皮上自建办公楼一套(无产权),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办公房归属男方全部(包括房内装修及附属设备)。
2、机动车辆:
a、_____年购置汽车一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归属女方全部。
b、_____年购置牌汽车一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归属男方全部。
c、_____年购置汽车一辆,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归属女方全部。
四、企业(公司):离婚后公司股份的清理变更,双方协作办理相关手续。
五、企业收入:现经营中的收入根据纯利润的50%分配给女方(限20__年),以后女方为公司提供的工程根据纯利润的30%提成。
六、存款和客户欠款:公司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客户欠款全部归属女方全部。
七、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债务方自行担当(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担当)。
八、双方各自名下的私人财产(如:首饰、珍藏品、文玩件等)归属各自全部。
九、违约责任的商定: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有财产的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有财产,在上述已作出明细。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若单方隐瞒、哄骗、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可有权追究财产的法律责任。
十、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若发生遗留问题,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做到互不影响各自的安静生活。如遇不能协商解决的问题,任何一方有权提出通过法律解决。
十一、其他:双方协议离婚后,为了女儿的成长、公司的进展,双方应友好相处,共同合做生意,相互帮忙。
十二、本协议一式__份,当事人双方各执__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__份,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女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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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________________,男,____族,____年 ____月 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男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一儿子,名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的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____________,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__元,女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男方指定的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上面。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但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保证女方探望的时间。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女方须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负责。男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
差价____________元给男方。
(3)车辆:夫妻共同所有车辆车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双方各分一半。分配方式,车辆归女方所有,过户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车辆差价____________元给男方。
(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物品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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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____________元给男方。鉴于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动提出离婚请求,男方应一次性补偿男方精神损害费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元给对方。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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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女,1969 年 9 月 14 日出生,住:____ 栋 ____ 号。 协议人:______
______,男,1966 年 11 月 21 日出生,住:____ 栋 ______ 号。 协议人:______
______、______ 双方于________年在 ____ 市 ____ 区 ________ 街道办 理结婚登记手续。______年____月____日婚生女儿 ___ 出生。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如下:
一、______与 ______ 自愿离婚。
二、女儿 ___ 由______抚养,由于___ 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满18 岁,其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主要由______负责,如女儿产生大额____支出费用等,如______无力支付,可双方协商解决,由 ______ 自愿支付, 不得强迫。支付时间及方式,协商解决。
三、离婚后一年内 ___ 户口迁往一方,另一方应协助处理,以有利于女儿为原则,不得阻挠。
四、离婚后,不得改变子女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 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__0 元。
五、共同财产清单及分割如下:
1、现有 ____ 区 ____________栋______号,一室一厅(51 平米) ,归 ______ 所有。因其为海员,需长期在外工作,其使用权归 ___,监督 使用权为______。
2、现有存款 8 万元,归 ______ 所有。其使用如下:如女儿上大 学,第一年学费从其中支出,其他各年费用由______支付,不够处与 ______ 协商解决。余下6 万元由于房屋拆迁及装修、增加面积等事宜,其使用权暂归 ______,不过其支出要建立账册(以发票为据) 。
3、家用电器归 ______ 所有,另有电瓶车一部归______所有。
4、金银首饰双方协商解决。
六、未尽处理事宜 由于__ 栋______号住房面临拆迁,其拆迁、还建、过渡等全权由______负责(因 ______ 为海员,长期工作在外) ,其产生的支出及进帐应 有明细账。拆迁后还建房的户主仍为 ______ 不变。其住房继承权为 ___。
七、双方无任何精神疾病,女方无身孕。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记处各持一份,法律 效力同等,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
九、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 骗, 责任自负。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度解决, 与婚姻登记处无关。
男方:______
女方:______
男方(签字) 年 月 日
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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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
总结整理出来30个案例的审判精华,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2、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网恋”时代,更应惜缘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网恋”、“闪婚”已不再罕见,“千里之外”的异地恋也逐渐盛行,但随之而来的大量离婚纠纷,尤其是子女出生后产生家庭矛盾而引发婚姻矛盾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年轻人本身感情经历少,心气过重,对待婚姻关系不太严肃,稍有矛盾就诉诸离婚并不是明智之举,法院在审理时亦应当以引导当事人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不应轻易判决年轻夫妻离婚,而更应注意给闹矛盾的双方留下缓冲和解的空间。法院判决不离婚时亦在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沟通和磨合,增强责任意识,在面临冲突时多相互体谅和宽容。同时,也要引导上一辈老人注意不可过多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让子女自行处理婚姻中的问题,为维护子女小家庭的和谐努力。
3、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莫把婚姻当作获利工具
典型意义:伴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的步伐,围绕农村土地的各种纠纷也出现上升趋势。如本案中的情况,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终身大事还是谨慎为好。
4、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彰显
典型意义: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出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帮助两万元。
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用巡回审判铸造“孝道红黑榜”
典型意义: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本案被告陈某领不但不赡养年迈的父亲,而且还抢钱霸地,施以暴力,其不孝行为与中华民族良好的道德传统背道而驰,格格不入。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案后,认为这是一件“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案例,遂在原被告所在村提前张贴开庭公告,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官的教育、旁听群众的议论、父亲的控诉指责,形成了一股不可辩驳的正能量,迫使被告陈某领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做法,跪求父亲原谅,并保证认真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审理,结合社会舆论打造“孝道红黑榜”,不失为审判机关在培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道路上的一种探索形式。
6、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用法律来纠偏“久病床前无孝子”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在老母亲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情况下,被告应当与其他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使老母亲能够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母亲,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引起民愤。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收养法》实施前的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本案原告夫妇收养被告的时间在1987年,虽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收养手续,但法院裁判时应充分考虑到原告夫妇的文化水平和邻里乡亲的证言,如果仅因原告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便否定收养关系,不但会让群众不信服,也不利于保护做出善行的原告夫妇。被告冯某伟作为原告夫妇在河边捡回的弃婴,能够健康成长并结婚育子,完全受原告夫妇养育恩赐,原告夫妇含辛茹苦供养子上学接受教育,为其操办婚姻,帮其照顾孩子,但被告及其妻子的种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夫妇的感情与合法权益,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的公正裁判不仅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惩戒,更是民意所向。
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抚养费标准是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
典型意义: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请求其父增加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莫让孩子受到再一次的伤害
典型意义: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原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根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处理子女抚养及对方探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11、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
典型意义:本案是子女抚养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到这一特殊性,尽量协调调解结案。如果确实无法调解,对这类案件应尽快依法判决。另外,也应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环境,有时原告户口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这时就应该考虑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孩子的权益。本案中,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县城,并在县城居住上学,而且被告也在县城购买住房,考虑到这些情况,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
12、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个永远都无法改变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13、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时,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特别是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时,法院发挥公正审判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该案告诉我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14、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扶助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要赡养亲生父母为由而拒绝赡养养父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因拆迁引起的赡养纠纷也逐渐增多,有不少再婚的老人,各自的子女为获得拆迁款,不仅不赡养老人,而且把老人拒之门外,这种行为既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无论是不是亲生子女,都具有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1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当前农村存在很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适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正确认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确保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16、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陈某某的姐姐陈某,是否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人的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纠结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会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配偶侵犯时,只要配偶不提出离婚,则其永远也离不了婚。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应由除其配偶外的其他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原告陈某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代为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17、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涉及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但是,这些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18、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争议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离婚后婚前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这在广大农村是比较典型的。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像本案这种情况,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毕竟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被告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9、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告与被告之后未能登记结婚。关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了明确规定,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法院应支持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彩礼虽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却大相径庭。被告关于原告给予其彩礼的行为为赠与行为的抗辩,法院不应支持。
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被执行人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并且被执行人还采取编造谎言欺骗法官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严重缺乏社会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彭某某作为彭小某的生父,对彭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此种义务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就本案来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明确彭某某每月二十五日前应给付彭小某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彭小某满十八周岁时止。但是,彭某某并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不仅对其亲生儿子彭小某不闻不问,还拒绝给付孩子抚养费,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在法院立案执行后,彭某某虽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的执行。这种行为不仅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也背离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执行人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还编造谎言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是严重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代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社会,一个缺乏诚信的人不可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未来,诚信可走遍天下,失信将会寸步难行。
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
典型意义: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将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为经济条件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在法院最直接的体现便是受理离婚相关的案件越来越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也能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坦诚相待,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对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无疑能更好平息双方因离婚带来的不快,促进双方好合好散。在调处涉嫌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明察秋毫,既是对失信一方的惩罚,亦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有莫大的促进。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李某以孙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例案情简单、诉讼标的不大,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体现了近年来物价上涨与未成年人抚养费理念、立法相对滞后之间的冲突。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当事人矛盾焦点集中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案件。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该有缺失。二中院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法庭亲情探望”,探索因人因案而异的探望权行使形式。本案是通过该项举措成功促成纠纷化解的典型案例。法官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安排两个家庭在温馨平和的气氛里,对焦小某进行探望,并顺势进行辨法析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裁判效果。“法庭亲情探望”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了与子女面对面沟通交流的机会,拉近了感情距离,有助于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也有助于唤醒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鼓励他们尽快走出离婚阴影,共同努力为子女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
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6、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典型意义: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28、王某诉江某离婚案
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13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
29、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30、丁某与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
典型意义:当前农村地区的赡养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如何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增进社会对老年人的关爱,给予老年人更好的物质与精神照顾,已成为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法院审理赡养类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老年人依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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